附件I
本指令管理的EEE类别:
1、大家电;
2、小家电;
3、IT和通讯设备;
4、消费类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气和电子工具;
7、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械;
8、医疗设备;
9、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仪器的监控仪表;
10、自动售货机;
11. 其它任何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EEE。
附件II
第4(1)条款禁止的物质及其在均质材料中的最高含量(重量百分比):
铅Pb( %);
***Hg( %);
镉Cd( %);读音[gé]
六价铬Cr6+( %);读音[gè]
多溴联苯(PBBs)( %);
多溴二苯醚(PBDEs)( %)。
附件III
不受第4(1)条款限制的应用
豁免
范围和到期日
1
单端紧凑荧光灯每灯管中的***含量不得超过
1(a)
一般用途照明,<30 W:5 mg
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1日; mg的灯可使用到2012年12月31日; mg。
1(b)
一般用途照明,≥30W,<50 W:5 mg
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1日; mg的灯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后使用。
1(c)
一般用途照明,≥50W,<150 W:5 mg
1(d)
一般用途照明,≥150W:15 mg
1(e)
一般用途照明,具有圆形或方形结构,灯管直径≤17 mm
在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灯管不得超过7 mg。
1(f)
特殊用途:5 mg
2(a)
一般用途双端直式荧光灯每灯***含量不超过:
2(a)(1)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灯管直径<9mm(例如 T2):5mg
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超过4 mg每灯;
2(a)(2)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9 mm≤灯管直径≤17 mm(例如T5):5mg
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超过3 mg每灯;
2(a)(3)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17 mm<灯管直径≤28 mm(例如T8):5mg
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mg每灯;
2(a)(4)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28 mm<灯管直径(例如T12):5mg
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mg每灯;
2(a)(5)
长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寿命≥25000 h):8mg
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超过5 mg每灯;
2(b)
其它荧光灯中的***含量不超过(每灯):
2(b)(1)
直线型卤磷酸盐灯管直径>28 mm(例如T10和T12):10 mg
使用到2012年4月13日
2(b)(2)
非直线型卤磷酸盐灯(所有直径):15 mg
使用到2016年4月13日
2(b)(3)
非直线型三基色荧光灯,灯管直径>17 mm(例如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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