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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诉权与公诉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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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诉权与公诉权
【摘要】:研究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案件中自诉权与公诉权的关系,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对自诉公诉并存案件如何调解适用的规定,但是不够完善和细致,而且还有很多问题存在,解决好这些问题,就真正完善了自诉权转公诉权机制,就能让这种调解自诉与公诉冲突的办法真正发挥作用。对于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将它规定为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二)项将这类案件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则是以公诉权优先为原则。
【关键词】: 公诉权   自诉权   冲突分析  公诉权优先原则
公诉权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处罚犯罪人的权力。自诉权是公诉权的对称,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我国1991年的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予起诉制度的同时,设立了公诉转自诉制度,它的确立旨在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追诉机制,但这项制度是我国刑诉法的初创,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律条文逻辑不够严密、科学性不够强等一些问题,从而导致理论认识的分歧和司法适用的混乱。下面笔者对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时冲突进行分析,对公诉转自诉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自诉权与公诉权的冲突分析
(一)一旦进入公诉程序,被害人自诉的权利即行消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的8种类型的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被害人自诉的权利即行消灭,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刑事部分不能同被告人进行调解,也不能撤回起诉,被告人也没有反诉的权利。[2]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请与要求只能通过公诉机关来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的刑事部分不能调解,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因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只能被动的承担民事赔偿。而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关心被告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而更关心自己最后能得到多少经济赔偿。由于被害人失去了对刑事部分调解、撤诉的权利,从而使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对经济赔偿的结果往往并不满意。
(二)被害人提起了自诉程序,公诉权并不意味丧失
当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提起了自诉程序,公诉权并不意味着因提起了自诉程序而丧失,但案件是否还可以或怎样再进入公诉程序,没有法律规定。如果有些案件的被害人提起自诉程序后,认为自己可能对犯罪追诉不力,要求进入公诉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的8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自然进入公诉程序,还是否可以进入自诉程序;另外,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国家对自诉案件的干预,防止因自诉不力而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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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