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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失败可以“免责”,但不能“逃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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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失败可以“免责”,但不能“逃责” 2010-08-11
8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为开发区范围内实施的各种改革创新特设失败“免责”条款。条例规定,如存在个人未牟利,已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等情况,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月10日《长江日报》)。
“宽容失误”或“宽容失败”的提法,在中央一些领导同志的讲话中早有提及。譬如:就在今年7月29日,国家副主席****在北戴河看望在这里休假的“千人计划”入选专家代表,与他们进行座谈并讲话时称,“迸发创新智慧,涌现创业活力。积极支持,就是要充分考虑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在国内工作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在工作上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舞台,努力营造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就与武汉市有关方面的立法对改革失败者“免责”的做法不谋而合。然而,就“宽容失败”的适用性而言,却不太适合于任何领域。上述相关领导人鼓励创新和宽容失败,主要针对的是科学技术领域,在现实生活中从科技领域的独特性和规律性而言,任何一项新的科技成果和研究,没有一蹴而就的,甚至是建立在上百次、上千次万次的“失败的试验”的基础之上的。
但涉及社会领域的改革,如果你像科技领域那样也全部推行和适用“容错”机制、“免责”投机,笔者以为就不太妥当。社会改革动辄涉及数千万、数十亿上百亿资金,牵一发而动全身,又关系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或亿计的人群。这样的改革不同于科技领域的探索和试验,社会改革其实容不得任何“失误”,一项社会改革如果是“失败”的,其代价将无可估量,其负面效应和破坏程度将远远高于一项科学试验。试问,在一项大的社会改革举措失败之后,所谓的“改革失误者”却毫发无伤,这是否有违公平?因此,我认为“宽容失败”的条款用到社会改革领域上一定要“慎之又慎”。这应是特设改革失败的第一个例外。
另一个例外就是必须考虑“试错”的后果,对于造成后果严重的“失败”,必须问责而不是“免责”。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官员是否履行了勤勉和尽职义务,往往是难于衡量的,也是没有统一标准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免责”条款的执行过程中的泛滥,甚至会成为个别官员“失职、失责”后逃避惩处的“挡箭牌”。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设定一个“后果评价”标准。对于那些“拍拍脑袋”就耗费数千万资产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的官员,绝不应以改革的名义让他免责;一些地方耗费数百亿资金兴建的“鬼城”类工程、“空城”类工程,恐怕也不应以“试错”来免责;类似的耗费数千万资金,说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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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