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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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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
一、前言
合同责任是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侵权责任可以在任何人之间发生(如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当成立合同责任时,由于违反合同的当事人给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于是就可以发生与侵权责任的竞和(由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权利并造成损害)。因此,应该如何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双方的责任是同时成立的,还是某一方优先成立)就成为一个问题。现存的各种互相对立的学说大体如下:
。该学说认为为两种责任同时成立。即某一行为如果同时具备债务不履行要件与侵权行为要件,建立在各个要件基础之上分别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该违反(合同) (民法)中的请求权竞合,因此被称为请求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该学说认为合同责任优先成立。也就是说,这一学说认为侵权行为责任是基于一般法律规范(在任何人之间均可适用的规范)产生的责任,合同责任是基于特别法规范(适用于合同对象的特定人之间的规范)产生的责任,所以某个行为即使在形式上具备了两个要件(例如民法415条和709条)(注:《日本民法典》第415条(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不按债务本意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应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履行不能时,亦同。第709条(侵权行为的要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译者注,援引自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以下亦同)),但因为特别法规范(民法415条)优先于一般法律规范(709条)的适用,其结果实际上只追究合同责任。因为这一学说认为二种责任只不过单纯是法律条文上的竞和,所以也称为法条竞和说。
二、请求权竞合论的实际利益
如何理解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不单是理论体系的问题,而且还伴随着解释论上的实际利益: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只要主张、证明在履行期债务没有履行后请求损害赔偿即可,如果债务人不能主张、证明不存在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具体地说就是故意、过失),就不能免责。与此相对,在侵权行为中,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被害人)必须主张和证明加害人是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损害。一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是不利的, 所以,从这一点上讲,采用债务不履行的理论构成对受害者有利。
在迟延履行和履行不能中,上述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是在不完全履行中事情则不同的。也就是说,在给付不完全时,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不变的主张也是很有说服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存在给付,请求赔偿的人有必要主张证明给付在哪一个点上是不完全的(如果不举证的话,就不会明白为什么说债务不履行)。因此,根据这个观点,债务人的“不完全给付”的举证与“债务人的归责事由”的举证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异。所以不能再说债务不履行责任对债权人非常有利。进而,“不完全”不是由于应归属于债权者责任的事由导致的(例如瑕疵不是目的物受领后发生的),这时,债权者就必须举证(注:国井和郎:《违反注意安全义务的主张举证责任》,载《民法判例百选11》,第二版, 第14页。)。其最终结果,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很难判哪一方有道理。
(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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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k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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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