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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联合社信通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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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通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信通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其健康发展,维护本社、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通卡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通卡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本社发行的借记卡。
第三条 信通卡以磁条为信息载体。信通卡除具有我社储蓄存款业务功能外,还能用于ATM、POS、自助银行等金融终端。
第四条 本社信通卡,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五条凡经办信通卡业务的本社辖下各机构、办理信通卡业务的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信通卡种类和制作
第六条信通卡的种类、名称、定义由本社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信通卡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信通卡的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通卡的功能层次划分,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好、经济实力强、消费水平高的客户发行的贵宾卡。
第七条信通卡正面印有本社社徽、社名、银联标识及其他个性化标志,用凸印或平印方式印出卡号,背面印有磁条、持卡人签名条、信通卡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
第八条本社卡号长度为19位数字,其编排方式如下:
BIN号+机构码+卡类+顺序号+校验码=卡号
6位 + 4位+ 2位+ 6位+ 1位 =19位(数字)
第九条 根据信通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信通卡种类、业务功能,由本社统一规定、制作,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本社设立银行卡部负责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并配置业务管理、会计核算、技术、业务拓展等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银行卡部负责对卡业务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制定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措施;负责我社信通卡的业务宣传、品牌推广,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市场的开发和维护;负责新业务的拓展工作并协助新卡种的开发。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和完善信通卡业务的有关操作细则、管理办法、清算程序、帐务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本社信通卡业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负责组织对银行卡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定期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业绩统计及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负责与银联清算中心进行资金清算,接收银联清算及银联对账结果,及时进行错帐调整;负责受理客户和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定期跟进信通卡业务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制定科学的激励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本社信通卡业务进行合理考核。
第十五条 负责本社信通卡自助设备的增设、更换、撤消、撤除、技术改造、搬迁等管理工作,并配合新业务向技术部门提出软件需求,在允许的范围内对信通卡系统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根据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空白卡的需求及订购工作;建立严格的制卡程序,并指派专人负责制卡;负责本社废卡的回收和销毁。
第十七条 银行卡部制订严格的档案收集、审查、保管制度,并建立客户档案,设立商户回访制度,并落实到相应的发卡机构,切实抓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发卡机构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是指办理信通卡业务的本社营业网点,信通卡业务作为本社的一项综合性新业务,也是基本业务之一,各发卡机构应积极、认真地办理,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银行卡部应加强对银行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业务开展较好的营业网点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拒绝办理信通卡业务的网点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五章持卡人
第二十条持卡人是指经过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同意发给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手续办理后,方可成为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信通卡的申领条件:
凡在发卡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均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关系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超过2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且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信通卡持卡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信通卡章程,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按规定交存开户资金和交纳开卡费用。
(三)申领金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达到本社规定的对金卡持卡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通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通卡及其帐户。
第六章特约商户
第二十三条特约商户是指与本社约定的、接受信通卡购物和消费的商户。
第二十四条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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