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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课件朱力宇(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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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朱力宇主编
导论
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
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
第三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
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人民出版社,1995
,:人民出版社,1968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法律出版社,2005
(二)论文
?———,2000(2)
,2000(4)
,2000(2)
,2002 10 21
引例
1872年6月至1873年2月,恩格斯在德国莱比锡的《人民国家报》连续发表三篇文章;这些文章后来收集成册,就是《论住宅问题》一书。在书中,他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批判,提出工人阶级的一切社会经济要求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才可能得到满足。在书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国内的法学研究者们引用,这段话是这样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
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各该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
我根据的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的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
理解'。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
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
一、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
在我国,法律职业者是指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者在广义上还包括行政司法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
(二)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当代法律运行的大厦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支撑的,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这三者的结合中产生,所以法律职业者这一群体,只有在统考同训的一体化培养模式中才能产生。
二、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对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实施有赖于法律职业者的教育程度,法律职业是一个只有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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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