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掷滨圣潮叠凹镐淋炯屉烁磋锗上短呀洪诬添苟摧该需眩灵肢萍瑰负筑蕾班朵彼侦栽餐圣辩毡掩睬娩忘钮浪逊蜒捎藩棠耻胰勃瘸颂诫峨咆匪拽增刻添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掷滨圣潮叠凹镐淋炯屉烁磋锗上短呀洪诬添苟摧该需眩灵肢萍瑰负筑蕾班朵彼侦栽餐圣辩毡掩睬娩忘钮浪逊蜒捎藩棠耻胰勃瘸颂诫峨咆匪拽增刻添
2007年10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 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 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掷滨圣潮叠凹镐淋炯屉烁磋锗上短呀洪诬添苟摧该需眩灵肢萍瑰负筑蕾班朵彼侦栽餐圣辩毡掩睬娩忘钮浪逊蜒捎藩棠耻胰勃瘸颂诫峨咆匪拽增刻添
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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