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遭遇伤害能计算误工费吗
老人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情况很普遍。通常情况下,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若此时老人不幸遭受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误工费呢?
2013年7月5日,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货车上路行驶时,68岁的许老伯正巧在入行横道上过马路。由于驾驶员违反让行规定,在人行横道线上撞到许老伯,导致其倒地受伤。许老伯被诊断为左腓骨骨折,经鉴定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由于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许老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许老伯的委托代理人、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围绕原告许老伯作为60多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属于无劳动能力人群,且未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其还有劳动能力及收入的减损,不应计算误工费。
而原告许老伯的委托律师则认为:一、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劳动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二、60岁以上的老年人计算误工费有法律依据。本案原告虽退休多年且年事已高,但一直在个体工商户打工维持其生活,其收入是他和老伴儿的主要生活来源,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其收入减少明显,应当计算误工费。三、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因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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