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是金融机构发生贷款过程中并不陌生的名词,在商业银行中称之为“借新还旧”。“转贷”的发生一般是由于借款人没有如期履约还款,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达成合意,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一种变相展期行为,“转贷”后借据期限日期仍然是“正常”的,纳入正常分类中管理。在业务操作中是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扩大盈利的几种有效对策之一。
“转贷”是实行贷款期限管理和考核到期贷款回笼率的信贷管理模式下“两全其美”的“金融产品”。“转贷”有利于金融机构盘活资金,有利于收贷任务的完成,在法律上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贷款手续,弱化贷款风险。
“转贷”作为金融机构“无奈”中的现实选择,“转贷”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第一,“转贷”使借款人“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弱化,借款人在债务到期后,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积极催收或措施不力,甚至在债务人主观上怠于还款时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简单使用“转贷”方式处理,容易使借款人产生依赖心理,认为金融机构会继续“行个方便”,结果可能造成连年转贷。
第二,“转贷”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推迟了信贷风险暴露的时间,累积了信贷风险。“转贷”贷款形成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借款人都是未能如期履约,影响资金回笼,因此存在较大信贷风险,和其他普通贷款比较,在信贷管理方面更需要金融机构特别关注。
第三,在办理“转贷”手续方面,可能隐含法律风险。
(一)对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人员在不同贷户本人见面的情况下自行办理转贷手续,决不可取,因为在无借款人本人签字、签章的情况下,极易造成部分信用关系差的借款人不承认债务关系,否认借款事实,金融机构因此瑕疵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造成资金损失。
(二)对于大额贷款“转贷”,尤其是以担保方式或以抵(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转贷”应注意以下问题。
,否则保证人免责,贷款视同无保证。
,无财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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