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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47138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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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性质: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和能够确定的)
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预测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
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三、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1、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与血缘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
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其他经济关系
②债权债务和其它合法的经济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的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对保险金额的限定、保险期内还款的规定
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具有担保金额范围内的保险利益;关系重要的合伙人之间,具有适当的保险利益
③部属关系
如公司(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对其职工的身体因意外事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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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