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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的关系.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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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五章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 (教材第七、八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
一、本章重点理解和掌握:1、重点掌握合同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2、重点掌握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3、理解清偿、抵消、提存和混同等终止原因。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本章分三部分,共三节:
第一节合同的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节合同的终止
【思考题】
1、债权让与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2、债务承担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3、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哪些?
4、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其法律后果。
5、抵消的要件及其效力。
6、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
7、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
第一节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广义)
合同移转债务承担
(主体变动)
合同变更(狭义)
(合同的内容变动)
债权让与
债务负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第七十九条【债权转让的禁止】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受让人与从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一、债权让与: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一、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a、依照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基于人身信任的(雇佣、委托)、不作为义务、从权利(抵押权、保证债权);
b、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
c、法律禁止(担保法61条最高额抵押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让与行为仅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让与人与受让人是有效的,债务人在债权人通知前所作的清偿是有效的。
二、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
A、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B、从权利转移,专属于债权人身的从权利除外;
(2)外部效力
A、效力发生:由对债务人的通知决定;除了受让人同意,债权让与一经通知,不得撤销。
B、抗辩权对象和法定抵消权转移:
考点:从权利随之转移,保证债权与物的担保随之转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22条
,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
债务人
受让人
(新债权人)
转让债权
转让合同
合同关系
通知
三、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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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