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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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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标题】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3-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2005年第13期
【全文】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0号(2005年4月1日)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05年1月13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3月27日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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