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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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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人事劳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农村信用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人事劳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本部及派出机构。
第三条人事劳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范与员工的关系。
(二)精减效能的原则。优化员工文化知识和年龄结构,明确员工职责、权利和义务,控制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从实际出发,在员工录用、考试考核、薪资分配及福利保障等各个方面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杜绝营私舞弊、因私废公现象。
第二章员工选用和调配
第四条员工编制的确定。根据省联社及派出机构承担的职责和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省联社本部及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五条员工选用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选调。招聘和选调要按程序公开、公正进行,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和
“四化”标准,所招选人员应德才兼备,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学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员工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业务发展要求,保证重点岗位,兼顾一般需求;
(二)严格按照编制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结构;
(三)遵守人事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员工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长和要求,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配意见,经省联社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省联社本部各部门因临时工作需要而短期借用人员,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借调手续。
第三章合同制管理
第八条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理事长代表省联社与本部员工、派出机构负责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派出机构负责人受省联社理事长委托,与派出机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员工一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四)员工达到正常退休或符合病退、提前退休、退职条件,正常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的;
(五)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及派出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求职时所提供的情况不实或隐瞒不良行为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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