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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巿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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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参照《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指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督学聘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 建立先培训后聘任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正高级督学、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
第五条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主要从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
第六条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行政管理兼职督学占兼职督学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七条兼职督学不得兼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领导职务。
第二章条件
第八条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中学督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第一学历,初级中学督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第一学历),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五)具有行政机关科级以上,或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
(六)遵章守纪,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七)是从事学科的骨干教师或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八)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时间。
第九条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2周岁)。
聘任
第十条市和县区政府设立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9位委员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选聘程序
(一)市和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督学聘任工作方案。
(二)市和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按照1∶。
(三)督学推荐人选采取教育督导机构提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提名协商一致后填报《鹤岗市督学推荐表》。
(四)推荐单位对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二条聘任程序。
(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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