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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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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
【摘要】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屡屡发生,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正当利益,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如何审查案件,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都是民间纠纷所涉及的问题,也是今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关键。
【关键词】借条;欠条;举证责任
一、案情
原告王某,女,1965年8月出生,某有限公司职工,住电厂家属院。被告李某,男,1962年6月出生,某县某村农民,住该村。2006年7月2日,被告李某给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面书写:“今欠到王某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今欠人李某”。
二、审判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诉争的5700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对于该欠款被告不予认可,并对欠款的形成提出异议,而原告对该笔欠款的形成、资金来源及借款方式均不能陈述合理的理由,又拒绝出庭接受质证,对原审认定证据带来不便。因本案涉及的欠款数额较大,原告提交的证据单一,且不能说明该证据(欠条)的形成来源,又未提交相关证据来印证,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另外,原、被告之间虽有经济往来,但该欠款的形成不符合日常生活的交易****惯,有悖于常规。综上,原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本案争执的焦点总结为:2006年7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57万元的欠条时,原告是否已将所借款项交给了被告。原审重审查明:被告李某曾于2006年1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2006年4月4日借款10万元,2006年6月9日借款5万元,2006年6月底借款10万元,并于2006年7月2日借款30万元后出具了一张57万元的欠条,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5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原审被告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县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合议庭查明事实,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王某承担。其理由如下:借条与欠条有区别,借条直接证明债权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条则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原审原告王某对欠条570000元资金的来源负有举证责任,对李某欠其什么款应做出合理的解释。本案王某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
三、评价
本案所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原审原告在原审开庭时不举证,原审法院告知后仍不举证,原审原告上诉后所提交的证据是在原审中应当举的证据,在二审中是否属于新的证据,二审发回后原审是否应该认定该证据,如果不认定所做出另一判决结果,导致原审被告上诉后,二审对原审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应如何裁判。二、本案中举证责任应当在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有学者认为,“欠条”是上诉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写的,如此大的欠款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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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