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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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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
一、危险驾驶入罪的背景检视
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成为民众持续热烈关注的话题,而危险驾车者成为人人喊打的对象;但即使交警部门定期与不定期严格检查以及罚款和拘留都没有制止住这些“以酒试法”者,酒的吸引和诱惑在我们这个尚酒文化的国度里使饮酒者很难说不。饮酒本身并无可非议,它是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表达,工作和生活丰富多彩的展示。但当体内储存大量酒精驾驶机动车上路时,饮酒驾驶者就超出了个体自由区域,违反义务进入法律规制范畴。现代社会充满了因现代技术的发展而带来的各种风险,诸如污染、核辐射、机动车、食品添加剂等,使本来在自然面前脆弱的个体又置身于突如其来的社会风险中,因而个体的生命和健康遭受损害的几率倍增。尽管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复杂的,但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以2010年8月15日至8月22日这七天为例,全国共查处酒后驾车违法驾驶行为28800起,其中醉酒驾驶违法行为4376起,占查处总数的15%,如此严重的酒后驾车情形,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保持足够的警惕。对安全的关注始终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且首选的价值追求,因而从某种角度上讲,与其说民众对孙伟铭、张明宝、王汉斌醉酒驾车案和胡斌飙车案的关注,不如说是对自身出行安全的担忧。尽管个体本身可能就是危险的制造者,但对健康和安全法益的期待同样强烈。或许生命的成长需数十年,但生命的陨落却只有一瞬间,“珍爱生命”无需对个体自我告诫,对生命的珍视是其自身本能的阐释;而“珍爱他人生命”则需要国家、社会和他人对个体以规制和强制力的方式耳提面命和谆谆教诲,这是钳制人自私性和随意性的防范之措。当前,汽车成为民众一个普通消费品而非奢侈品,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接近2亿辆,而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车多与人多的对立状态无形中使两者之间的碰撞几率增大。虽然提高汽车安全技术、完善道路设施、加大交通管理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肇事,但对驾驶者的严格管理和规范才是根本之策,这源于安全交通并非完全可以在单方个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基础上基于信赖原则而实现,而是需要驾驶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以形成良性互动才能确保安全。
为顺应和满足民众对出行安全的强烈呼声与增加社会和谐度的要求,并且考虑到原有行政处罚以及产生实际损害后的民事赔偿难以有效地控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因而只能被迫启用刑事强制力来强化从事交通活动的行为主体对禁止性规范的遵从意志。基于这种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刑法必须提前介入以规制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因而修正案(八)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自从2011年5月1日凌晨正式生效后,各地交警部门纷纷上路查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嫌疑人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拘役惩罚,各种人性丑恶形态诸如驾车逃逸、弃车逃跑、假装身体有病、在停车后再喝酒等悉数展示以逃避刑事制裁,一些法院根据简易程序也迅速对危险驾驶行为做出拘役判决{1},正式宣告了危险驾驶行为有罪时代的到来。用刑事手段来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尽管有些学者认为有违刑法谦抑之嫌疑,但确实有利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和健康,其效果非常明显。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11年5月1日至5月15日的数据统计,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2}显然严厉的刑事惩罚导致醉驾行为大幅度降低,作为以趋利避害为行为导向的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必然对成本进行考量,这符合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即“一切犯罪的心理成因均在人的感性之中,人们对行为或者行为所产生的快感的欲望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为了抑制这种感性就需要使人们知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快感”{3}。但是由于新罪名刚刚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因而各地法院由于理解的不同和标准把握的差异导致适用上的疑惑,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会议上“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的讲话还引起了网民的广泛争论,因而有必要从刑法原理入手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解读,以期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并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二、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要件解读
尽管学界对犯罪构成是采用平面四要件还是立体三要件颇有争议,但这种争议并没有波及司法实践。实务者还是按照惯性思维运用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评判犯罪的成立与否,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解读仍遵循惯例:
第一,犯罪主体:凡是达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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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