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析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析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
【摘要】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物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基于物权请求权本身的特殊属性,以及时效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对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应针对于不同的请求权予以不同的适用方法。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价值追求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谓物权之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之发生,得对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亦称物上请求权。”[1]广义的物权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括物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从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经历了从草案明确规定占有是一种权利到正式《物权法》取消此项规定的立法过程,我国将占有认定为一种事实状态更为合理。同样,这也意味着对物权请求权的狭义解释更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在其著作《民法物权论》中已经作了有益的归纳,对此问题的观点大致有七种,它们分别是:物权作用说;纯债权说;准债权之特殊请求权说;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和所有权的现象说。[2]将这七种观点总结起来,无非不过三种认识,或认其为债权,或认其为“不纯粹之债权”,或认其为依附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我国学者多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即为一独立的请求权。将其认为附属于物权的效力,或是债权请求权的一种,有其一定道理,但是都太过片面,未从根本上区分请求权或债权,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本身的内在联系。而将物权请求权认定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不仅区分了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并且赋予了物权请求权性对独立的地位。谢在全先生对此有着非常精辟的评价和分析,
“按物上请求权系因特定人侵害物权而生,故非物权本身,而系独立之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提高权利的行使效率
通过诉讼时效制度,防止权利人在权利上睡眠,有利于督促权利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大化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二)作为证据代之适用
所谓证据代用,无非“时效期间届满,既以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就不需要负担起履行凭证之举证义务而享受权益。
(三)提高司法效率
在民事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举证不能,则自然地承担败诉风险。
(四)维护新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机,防止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新的秩序。
三、物权请求之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各种学说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虽然不是纯粹的债权,但仍然是以特定人的给付为标的的独立请求权,因此仍然为请求权的一种。如果民法规定消灭时效取得适用于请求权,则自然应包括物权请求权。[3]若物权请求权不罹于诉讼时效,则将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根本立法目的。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虽为请求权的一种,但其附属于物权之上,是物权的上位概念,故其作为物权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物权不消灭,请求权亦不消灭。并且,产生物权请求权的侵害行为总是一种继续性侵权行为,若适用诉讼时效,则时

浅析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lrrfsyq836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