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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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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公示稿)肇庆市城乡规划局2005年9月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总则………………………………………………1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第三章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10第四章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14第五章历史地段和风景地区保护………………………16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18第七章公共配套设施配置………………………………21第八章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24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25第十章附则………………………………………………271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适应肇庆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和《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路幅的用地面积)不大于5公顷(旧城区2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5公顷(旧城区2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不批建私人住房(包括农民建房)。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3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不大%、—40—办公建筑高层35—40—低层—————40—商住综合楼高层35—40—————: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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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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