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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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第二部分:税收征管
第三部分:清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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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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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规:
法律依据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5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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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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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征税范围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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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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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课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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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计税依据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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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收入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
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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