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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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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让城市绿起来、美起来,使市民拥有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小游园和街边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地被植物、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和安全为目的的绿带及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化: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化和行道树。
(八)城市和郊区的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曲靖市建设局是曲靖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绿化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城市绿化养护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养护市场化,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
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绿地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或改用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绿化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为:
(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0%,其中,对环境容易产生严重污染的单位不低于40%;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
(四)新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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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