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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条例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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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基础测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6 号
《基础测绘条例》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
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
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
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
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
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
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
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基础测绘活动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基
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
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第二章基础测绘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
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中,地方的基础测绘规划,涉及军事禁区、军
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
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础
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
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基础测绘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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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