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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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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2 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 2001 年 7 月 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贾春旺
二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
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三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 ,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四)组织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
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
(二)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四)组织、实施地区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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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uixin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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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