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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商法学》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三编公司法
第四编证券法
第五编票据法
第六编保险法
第七编破产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三章商事行为
第四章商事登记与公告
第五章商业名称
第六章营业
第七章商事代理
第八章商事账簿
第一章商法概述
前言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前言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的范畴。
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分类所有调整商事关系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
的法律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
的成文法典上的“商法”
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体现私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保护私人利益
(民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二、商法的特点
(一)兼容性: 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二)协调性: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的本质,商法又叫营利法,
只有商法的营利性才得出商法需要迅速、
便捷等特别原则。
(四)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五)商法规范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六)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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