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行为的定义
二、商行为的分类
三、一般商行为
四、特殊商行为
在客观主义模式下,商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
在主观主义模式下,商行为也并非商人所为的一切行为,而是商人实施的经营行为。
在很多情况下,一项行为究竟是商人的经营行为,还是商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行为,往往难以区分。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采取推定方式,将商人实施的一切行为推定为经营行为。
例如,《德国商法典》第344条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商人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其经营营业的行为。
此时,商人承担证明自己行为不是经营行为的责任,他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作为日常民事行为,对第三人是显而易见的,正常情况下不会使第三人误解。
案例:
保险代理商A向商人B出售一套供暖设备,商人B在接到设备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于2个月后向A提出减价要求。
A指出,按照《德国商法典》第377条,“如果买卖活动对双方皆为商行为,在卖主依正常业务手续供货之后,买主必须毫不迟疑的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须立即通知卖主”。在此次交易中,双方皆为商行为,由于B未能立即通知,其减价理由不成立。
商人B认为,此行为对A来说不是商行为,因为A是代理商,而这不是缔结保险契约;对B来说,他购买设备仅是为了私人住宅装修所用,也不属于商行为。
(1)如果双方行为都属于商行为,则B的理由不成立;
(2)B提出A的行为不是商行为,此理由不成立;
(3)由于B自己也是商人,所以A同样可以根据推定原则,主张B的行为是商行为;
(4)B唯一可以主张的理由是,自己的行为不是商行为。对此,B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A知道他购买设备不是为了商事经营,而是家庭所用。
商事组织所为的法律行为直接视为商行为,不需要引用344条。
商事组织不具有“私人生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根据行为的形式和性质加以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动机。
相对商行为又可以分为主观商行为和营利商行为。
在行为人是商人时,其行为被推定为商行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是民事行为。
若行为人不是商人,根据行为动机判断是否属于商行为。
(二)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三)单方商行为(混合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混合商行为的法律适用:
。《德国商法典》第345条规定:在双方所为的法律行为中,如果该法律行为仅对一方为商行为,则除非法律作相反规定,应适用有关双方商行为的法律规则。
,如法国。
混合商行为的管辖法院
在法国,商事纠纷案件由专门的商事法院管辖。
混合商行为由普通法院还是商事法院管辖?
法国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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