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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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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黄娟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商事登记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1]商事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的或与经营开展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注册资金、财产责任、经营期限等等都是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
商事登记制度产生最初的意义在于保护商人的利益。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是以私法条款为本位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不断扩张,使商事登记逐渐演绎出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功能,从而使商事登记的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现在,学界对商事登记的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三种观点:(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对商事主体的承认,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主要是解决商事主体资格问题,即商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尽管登记的权利由国家机关行使,但其本身属于私法范畴,其目的在于解决私法主体意志。(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该说认为,商事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司法监督或行政管理而采取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商事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向登记机关所实施的商事法律行为,因而认为商事登记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
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较为合理。商事登记法在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但在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了一些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无论是片面强调国家的公权干预而忽视商事登记解决主体资格的本质目的,还是片面强调商事登记立法对私人利益的维护而忽视商事登记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身份都是有失偏颇的。把握好商事登记的性质,对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商事法关于商事登记效力规定的具体分析
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记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在商事合法登记的时间和法定范围内所具有的对商事主体、商事第三人和相关国家机关所具有的约束力的总和。[2]依据引发商事登记的不同事因,可将商事登记的效力分为商事设立登记的效力、商事变更登记的效力和商事注销登记的效力。
(一)           商事设立登记的效力
商事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3]我国没有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所以对商事设立登记的效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民商事单行法中。概括之,商事设立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创设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表明商事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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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