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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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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休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和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包括∶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上可以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五、具休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是∶
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②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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