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P328)
、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相对性(P329)
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出诉讼。
(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P330~P332)(2000年案例分析题)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回、撤销和失效
(1)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要约与承诺均为到达生效。
(2)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④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4)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迟延要约和迟到要约要区分清楚)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P332)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一条经常在综合题中出现)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