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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讨144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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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
法律制度最鲜活的是:
立法的背景、立法的意图、
适用的范围、风险的规避。
法律是灰色的,生活是常青的;
常青的生活要面对灰色的条文。
3
物权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矿藏的归属,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归属和维护,物权法都有规定。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关系到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4
三个物权法草案
1999年第一个物权法草案完成 第一个面世的物权法草案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2000年3月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1年第二个物权法草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2001年4月公开出版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2002年第三个物权法草案 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完成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于2002年1月开始广泛征求意见。
5
中国物权法立法轨迹
从罗马到北京
物权制度是罗马人的创造,物权法体系则是德国人的智慧,经由日本人提供的桥梁,通过沈家本等中国人的努力,最终来到了古老的北京。
中国民法虽师从日本,但结果却是得到了德国民法,成为德国民法典的翻版。
中国的物权法立法备忘录
1948 年
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就在西柏坡诞生了。该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传统,未颁行。
6
1954 年
开始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 1956 年成稿,共 500 余条。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运动,该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 年
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到 1964 年 7 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但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使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
7
1979 年 11 月
又开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 1982 年 5 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四稿)》,但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立法机关将民法的起草指导方针由“批发”而转向“零售”,即暂时不出台民法典,而先搞单行法。致使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断。
1982 年
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未获通过,但后来却成就了《民法通则》。
8
1985 年 6 月
国家开始酝酿民法总则, 7 月 26 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由于该稿实际上突破了民法总则的范围,起草组同意更名为民法通则。
1986 年 4 月 12 日
《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
1998 年 1 月 13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9
1998 年 3 月
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
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
第二步,从 1998 年起,用 4 - 5 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
第三步,在 2010 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目标。因中国加入 WTO ,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要求在 2002 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10
1998 年 3 月 25 - 26 日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同时也委托了王利明教授。
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 1999 年 10 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社科院草案”)。
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 2000 年 12 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人民大学草案”)。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人***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内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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