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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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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第一项: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除进行直接行政执法活动外,对县(区)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区)粮食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粮食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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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县(区)粮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粮食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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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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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区)粮食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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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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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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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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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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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