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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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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中规定: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
b)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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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