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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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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党
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是由全国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
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
人士为主体,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
第四条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
机统一,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通过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
映诉求、维护利益、加强自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
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章 筹备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60 个,其中单位会员(企业、团体)不得
少于 50 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 100 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成立行业商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全国工商联提出申请,阐明成立商会的理由,经会
员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会领导,由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论证,主
席、专职副主席会签审定;
(二)由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 7 至 9 人),开展筹备工作,由全
国工商联民政部确定需要征求意见的行业主管部门, 筹备组启动向行业
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工作;
(三)筹备组提出筹备成立申请(载明拟成立的行业商会的必要性、
名称及名称解释、 主要业务内容、 活动资金及其来源、 发起人情况介绍、
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内容),连同章程草案、住所使用权证明、活
动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企业情
况登记表、会员名单等,一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后,由筹备组向民政部申请筹备成立。上述筹备工作应在 2 年内完
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终止筹备工作。筹备组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
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筹备组应在民政部批准筹备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五)经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申请登
记材料包括成立登记申请书、全国工商联审查批准登记的文件、住所使
用证明等;
(六)民政部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发出成立登记批复。行业商会
办理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事宜,并报全国工商联及民
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
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申请筹备成立发起人或换届工作领导
小组集体协商、推举产生。人选产生后,工商联采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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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uixin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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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