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中心基本概念
“多中心”(Polycentric)概念,最早是由迈克尔·波兰尼1951年在《自由的逻辑》(The Logic of Liberty)一书中提出来的,博兰尼区分了社会的两种秩序:一是指挥的秩序,一是多中心的秩序。
博兰尼引进“多中心”一词是为了证明自发秩序的合理性以及阐明社会管理可能性的限度。将若干要素排列为多中心的任务就叫多中心任务。
奥斯特洛姆等人的理论认为私有化不是公共事务治理的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应当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寻求新的路径。该理论提出,通过社群组织自发秩序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结构、以多中心为基础的新的“多层级政府安排”(具有权力分散和交迭管辖的特征)。
二、多中心定义
(一)多中心是指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务, 提供公共服务。
(二)在多中心的治理机制中, 需要借助多样化权力和政府单位, 以解决不同范围的公共治理问题。在多中心体制中不同政府单位行使权力的本质差异极大。其中一些具有一般目的的权力向一个社群提供内容广泛的公共服务,另一些是特殊目的的职权, 它可能仅只提供例如灌溉或道路系统的运营和维护这类服务。对于许多公共治理问题来说, 需要权力或政府之间通过合作、协商、谈判而不是简单的行政规划和命令来解决。多中心这一术语正概括了这样的交叠生产层次和多个领域政治互动的治理智慧。
建立有效的多中心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不同政府单位与不同公益物品效应的规模相一致;
二是在政府单位之间发展合作性安排, 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动;
三是有另外的决策安排来处理和解决政府单位之间的冲突
四、多中心的优势
第一个优点在于多中心治理结构为公民提供机会组建许多个治理当局。由于多中心服务和治理体制存在, 使得每个人能够同时在几个政府单位中保存着公民身份, 获得有效服务。多中心要能够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独立的选举过程。一个管辖单位的官员不能对其他管辖单位的官员行使上司权力, 因此不能控制他们的职业发展。如果存在着管辖权的争论, 就通过行政等级以外的法院或其他冲突解决论坛裁定。如果存在着多个选择机会, 公民就能够用脚投票或用手投票来享受类似消费者权益一样的更多的权利。
第二个优点在于避免了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的不足或过量。公共经济学认为, 由于搭便车的存在, 个人自动提供的公共产品往往是不足的, 由此造成了政府公共部门与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之间的必然逻辑。然而,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仍然在此领域会失败: 政府官员在政治机制的作用下可能会夸大一些公共产品的需求而忽视一些基本的需求, 存在着短视行为); 由于垄断生产经营, 政府可能对于产品的成本收益的计算并不在意; 由于规模单一, 大量的具有外在效应(正或负)的事务难于合理根治;由于行政界限的僵化, 付费的人不享受收益, 享受收益的人没有对其收费, 等等。多中心治理体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有助于维持社群所偏好的事务状态, 通过多层级、多样化的公共控制将外在效应事务治理内部化; 通过将服务或产品打包提高它的经济效益。这样的公共治理就具有私人治理相似的性质, 大大减少了搭便车之类的公共困境。
第三个优点在于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多中心强调决策中心下移, 面向地方和基层, 决策以及控制在多层次展开, 微观的个人决策以集体的和宪政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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