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新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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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解读
发布单位: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2日。
修订目的: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一、概况
二、融入方变化
1、防止资金脱实向虚,限制融入主体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2、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被禁止
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3、黑名单制度
对记入股票质押黑名单(资金用途违规、逾期还款等) )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质押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上限不得超过60%。
4、质押率
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上限不得超过60%。
三、防范业务风险,控制股票质押集中度
1、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新规实施后,对于股票质押比例接近50%的上市公司股东做股票质押需要抢占额度,而且总股本质押比例在40%到50%之间的,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评审时也会非常慎重,因为股东的滚动质押融资受限。目前的业务实践中,很多股东是通过股份滚动质押融资,借新还旧。 130家上市公司质押比例超过50%,质押比例在40%—50%之间的上市公司为246家(截止2018年5月1日数据)。
2、 单只资管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3、融出方为证券公司
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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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