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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其它经济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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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
在解释上述三个要点之前, 让我们先来作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区分: 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
在经济学文献中, “所有权” (ownership) 既指对某种财产 (asset) 的所有权, 也指对企业 (the
firm) 的所有权,但把财产所有权 (ownership of the asset) 与企业所有权 (ownership
of the firm) 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②财产所有权与“产权”
(property rights) 是等价概念,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residual claimancy) 和剩余控制权 (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企业本身作为“法人”又可以作为财产的所有者 ) 。剩余索取权是相
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 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 ( 如原材料成本、 固定
工资、利息等 ) 的余额 ( “利润” ) 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即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
剩余是不确定的、 没有保证的, 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 剩余索取者是什么也得不到的。
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 ( 详细讨论见下文 ) 。在企业理论的
早期文献中,经济学家是以剩余索取权定义企业所有权的,但格罗斯曼和哈特在其已成为经
典的论文中 (grossman 和 hart ,1986) ,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 “剩余控制权” 。①哈特在其 1995
年著作中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没有很好定义的概念, 而剩余控制权的定义更为明确。 不过,
这样的分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至少从奈特 (knight , 1921) 开始,经济学家就认识到,效率
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 (matching)(milgorm 和 roberts ,
1992,第 191― 193 页 ) 。可以说, 这种对应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 ( 包括治理结构 ) 的一把钥匙。
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两节中说明。 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区别可以用现实中的企业制度
来说明。同样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制度可以形成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比如说,企业工人是
自己人力资本 ( 一种特殊的财产 ) 的所有者,但不一定是企业的所有者;私有产权制度上的企
业所有权可以是“合伙制”――所有企业成员共同分享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资本
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资本雇佣劳动”私有制,甚至可以是劳动者索取剩余和
享有控制权的“劳动雇佣资本”私有制。当然,企业所有权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严格地
讲,对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 (state -contingent ownership) :
什么状态下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我们将在第三节讨论这一点。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讨论现代企业理论的三个要点。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
一系列契约 ( 合同 ) 的组合 (nexus of contracts) ,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将企
业解释为契约至少有两个重要含义。第一,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
要素拥有明确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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