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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中国海商法修改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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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中国海商法修改的启示
吴星奎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285)
摘要: 1999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 cogsa)草案尽管现在尚未生效,但是作为海运大国
和贸易大国的美国的立法,中国不容忽视,中国《海商法》颁布十几年来,航运业和世界范
围内各国海运立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已经迫不容缓。本文拟就 1999 年美国海上货
物运输法草案中关于提单中外国仲裁条款和管辖权条款的规定,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期间,
无法分清原因的货损责任三大方面和我国《海商法》对比,试图揭示 1999 美国 cogsa 草案
的若干合理性以及我国《海商法》的缺陷,以资借鉴。
关键词:提单;外国管辖权;承运人;责任期间;货损
1893 年,美国制定了举世闻名的规制提单的法律《哈特法》 ,首先对提单上承运人免责无边
的不合理现象采取立法行动,由此揭开了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序幕,接着澳大利亚于 1904
年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 ,加拿大于 1910 年通过了《水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法协会也
以《哈特法》为蓝本于 1921 年制定了首个提单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并于 1924 年得已通
过,紧接着一向主张合同自由的英国也于 1924 年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法》 ,由此观之, 在
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 美国在起一种主导性的作用, 对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制定可谓影
响巨大和深远。 1996 年,美国海商法协会起草了第一份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至 1999 年已
经六易其稿,由于涉及船货双方利益冲突太大,草案至今未能通过,然而,正如前面所述,
美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立法领域的地位举足轻重, 而且草案有很多独创性的规定, 很大程度上
反映了国际航运发展对立法的要求。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早已提上日程,它山之石,可以
攻玉,分析 1999 美国 cogsa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吸收其中某
些规定,使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更加完善,合理,可行。笔者选择三部分分析如下:
一关于提单中外国仲裁条款和外国管辖权条款的规定
草案第七条( i )款——外国法院条款第 2 项和第 3 项对此分别作出规定。第七条( i)款 2
项规定: 尽管本款适用的运输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有条款规定, 本法适用的争议在外国诉讼或
仲裁,该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可选择在美国合适的地方开始这一诉讼或者仲裁, 如果有下面一
个或多个条件并存的话: ( a)装货港或卸货港是在或拟在美国( b)承运人或接收货物之处
或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接收货物的人之处,是在或拟在美国( c)被告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
业地的话,其经常居住地,在美国( d)该合同的订立地在美国( e)该运输合同或其他协议
条款规定的诉讼或仲裁地在美国。第七条( i)款 3 项规定:本款规定不妨碍本款适用的运
输合同或其他协议下的索赔的争议各方, 在索赔产生后协议通过外国法院诉讼或外国仲裁解
决该争议。
关于提单中外国管辖权条款, 1995 年以前,美国司法界是不承认其效力的,但 1995 年美国
最高院在  一案的审理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承认提单中外国法院管辖权
条款的效力, 从而确认了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中规定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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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