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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后有人发病死亡-法院判决参加聚会的同学都承担责任-以后你还敢参加聚会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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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后有人发病死亡,法院判决参加聚会的同学都承担责任,以后你还敢参加聚会吗?
同学、朋友聚会是很常见的交流方式,但在聚会中也会发生意外情况,甚至会在好友之间发生矛盾,解决不好还会诉诸法院。
日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就判了一个同学聚会后因病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
案情:张某等27名同学在老家县城举行同学聚会,聚会在当天晚上进行的,开支由大家均摊。席间有的同学喝酒了,也有没有喝酒的,但并没有人特别的劝酒。吃过饭后,一部分同学离开了,另一部分到歌厅唱歌,唱歌之后又有一些同学离开,剩下的同学在宾馆休息,潘某、李某等四人在一起打牌。第二天下午,潘某和李某等人去澡堂洗了澡,然后潘某自己驾车返回一百多公里外其所居住的城市。在高速公路上,潘某感觉身体极不舒服,就打电话要了120急救车,并给其中的几个同学打电话。救护车将潘某拉到县医院救治,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肝硬化腹水,失血性休克,最后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参加聚会的部分同学参与了潘某的抢救过程,并在潘某死后,出于同学情谊给潘某家人捐了近40000元现金。但潘某家人认为,潘某的死亡是同学聚会喝酒造成的,要求所有参加聚会的同学都要进行赔偿,赔偿金额80余万元。而参加聚会的同学都认为潘某聚会当天晚上仅喝了一些红酒,也没人劝酒,根本没有醉,潘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和聚会的同学没有关系。并且同学们已经尽到了救治义务,还捐了款,尽到了人道主义的安抚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再进行赔偿。各方协商不成,潘某的家人将参加聚会的27人中的19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参加聚会的同学对潘某的死亡没有责任,,。判决出来后,所有被告均不服,认为判决的补偿费太多。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但因为人数众多,还是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对于法院的判决也有不同的看法。
针对该判决争论的焦点是:1、聚会的同学该不该补偿潘某家人的损失;2、如果需要补偿,补偿多少适当。
本案潘某家人起诉的数额是80余万,也就是要求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进行全额赔偿。而各被告认为自己没责任,不应该赔偿。,,如果按27个人计算,,加上之前捐助的4万元左右,一共是36万元多。一审法院是怎么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的呢?其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众被告没有“对饮酒和聚会的潘某健康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帮助、救助的义务
”,根据“公平的原则”,“酌情”,。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是补偿原告的损失而不是赔偿损失;判决依据的是“公平原则”;赔偿数额是“酌情”确定的。那么在参加聚会的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补偿是否合理?每个人被“酌情”?笔者认为参加聚会的同学不应该承担补偿责任。首先,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不是所谓的“善良管理人”,没有“善良管理人”义务。“善良管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附随于合同而对于他人负有一定注意、通知、帮助等义务的人。比如,宾馆酒店和顾客之间、景区和游客之间,如果顾客或者游客发生意外,经营者就是善良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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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