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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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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总论
第四章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指在刑事诉讼中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它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属于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其中前者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后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担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除公、检、法机关以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
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通过治安、户籍、交通、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工作和刑事侦查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公安部,组织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置: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自治州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各级公安机关在本行政区内经批准可设公安派出所。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职权,惩治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
1、在立案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规定属于自己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立案,并有权实施强制措施和进行侦查行为,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有权批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
2、在起诉阶段,行使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和决定不起诉权。
3、在审判阶段,行使出庭支持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4、在执行阶段,行使执行监督权,依法对刑事裁判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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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