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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劳动日工价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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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劳动日工价问题的探讨
河北张清
探讨这个问题的前提或背景:一是现行公式是否科学、理论依据是否充分?二是现行数据成本利润率偏高20-40%,有的甚至达到200%,是工业企业不敢想像的。三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与发达国家的农民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peasant,后者是farmer,在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产品竞争力上有很大区别。四是雇工费用在人工成本中只占5-10%。五是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还不发达,市场形成劳动力价格的机制还不完善,尤其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雇工工价的形成机制更不完善。六是要考虑与现代会计制度、与国际、与工业接轨。七是湖南省物价局领导层高度重视,一把手从制定国家农业政策高度亲自调研,为我们做具体工作的做出了表率。
一、核算农村劳动日工价应该遵循的原则(或理论依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劳动力价格的核算(具体说,主要是家庭用工工价的核算)也应当遵循马克思劳动力再生原理,其高低取决于维持其生存和繁衍下一代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大小。不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不论工人、还是农民,工作日总是由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组成。在我国农村目前已取消农业税、还有各种农业补贴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表现为农民为维持其生存和繁衍下一代而劳动的时间,剩余劳动时间主要是农民为扩大自己的再生产而劳动的时间。
二、现行核算方法不科学、与马理论不符、缺少理论依据或理论依据不充分
现行的农村劳动日工价核算公式为:
(某地某年)劳动日工价=本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地上年每个乡村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全年劳动天数(365天)
当初,执行这个公式的用意就是要提高劳动日工价,但执行起来弊端显现:一是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不符。我们农产品成本核算历来遵循马克思理论,直到现在也是;整个指标体系的设计理念与核算过程都在遵循马克思理论,唯独这个指标用非马克思理论(针对西方经济学-机会成本说)做依据,合适否?二是缺少理论依据或理论依据不充分。机会成本无处不在,但在财务上从来就没有发生过。用财务上从未发生过的成本,作为我核算劳动日工价的依据,是否行得通、别得行业是否有先例?很值得商榷。三是即便行得通,我认为也是理解有误,不应该用农民人均纯收入,而应该用与之相对应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因为你当了乡村居民,就失去了当城镇居民的机会,以2007河北为例,你就失去了一年11690元(2007河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收入,而不是4293元(2007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当农村居民的机会成本比当城镇居民的机会成本高11690-4293=7397元。成本高总不是好事。如此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代替原来公式中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出来的结果会更高,显然行不通。三是不科学、不严肃,执行起来,随意性大。表现为理论工价如不修订,仍会偏高,尽管劳动日天数(分母)已调至最大――365天。农民劳动日天数长是没办法调高的,在2004年以前
我们就已执行254天。执行新公式后,劳动日天数有个逐步调高过程,譬如中间经历了280天、305天等,现在说农民劳动日天数365天太长,其实我们早就意识到了,现在争论这个问题,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虽然在公式中起关键作用),这是个地球人都知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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