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四章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 则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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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
、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
(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
(五)生产环境
,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
,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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