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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v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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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依据《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资金以及南京市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其中地方配套资金由市级配套资金、区县配套资金组成。市级配套资金从市财政(城建)资金、墙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南京市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区县具体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包括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项目)及配套能力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资金的90%;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标准编制、项目评审和论证经费等方面。
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市补助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市级配套资金)依据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和拨付程序,下达至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按市补助资金额度1:1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并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规定将补贴款拨付项目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以政府公共财政为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以科学有效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为核心,以拉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目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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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上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
识、标准编制和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配套能力建设。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建筑应用试点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的申报通知,组织上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计划。市住建委、财政局依据《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项目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住建委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补助标准,编制相应的资金计划,包括示范项目资金补助、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补助和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等,以文件形式下达,作为执行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贴方式:
(一)直接补助方式。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般和重点示范工程项目按标准进行补贴;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二)以奖代补方式。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建筑应用试点及其他。
(三)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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