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修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6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r/>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修订)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xnt86
  • 文件大小44 KB
  • 时间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