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事代理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事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李斌(反诉被告)诉被告山西金宝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接受原告李斌的委托,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款144948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154948元。
(一)首先,对于本案中被告递交的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司法鉴定意见为“李斌”签名不是李斌所写,可以表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没有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定金为1万元,因被告的原因未能
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应向原再支付1万元的理由稍后再作论述。
(二)确认单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1)最高院对未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果之所以予以明确规定,恰恰说明了对于关系民生的重要商品房买卖法律持以谨慎的态度,要求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很显然确认单并没有以上内容,因而其并非法律规定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2)确认单上并没有李斌本人的签名和被告公司盖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是双方均签名或盖章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确认单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原告从来没有否认想要购买被告的商品房,至此,对于李斌没有签名的确认单应当定性为预约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二条有明确规

民事代理意见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jl201702
  • 文件大小72 KB
  • 时间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