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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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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单位共同筹措,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支持市级文化产业项目和企业为重点,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天津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主要包括经国家或我市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等。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的重点产业项目。
(四)动漫、数字内容等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五)具有天津地方特色和较强优势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六)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相关奖项的企业和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市级和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化企业予以奖励。
(四)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相关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
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七条每年市财政局将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委宣传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中介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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