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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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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是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3月30日,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领导、家庭主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并重,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早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承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培育和引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章一般预防
第七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社会生活指导;实施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学****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监护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依法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制定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规划,建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评价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综合性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在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组织、学校建立专项的法治教育基地,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为学校、社区提供相应的法治教育资源和实践机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采取专门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毒品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配备具有法治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门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的教育师资,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开展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方法和手段,组织编写或者配备符合未成年人认知特点的法治教材,并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并可以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应当熟悉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
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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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