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房地产税不能成为恶税-建筑论文
未来的房地产税不能成为恶税
近日,有媒体报道透露,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经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不日将会提交人大完成立法。而房地产税的设计,是把现有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也就是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而且是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
梁发芾
像房地产税这样关系到城镇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从道理上来讲,应该允许纳税人广泛发表意见,立法者也应该考虑到各种细节和可能。要做到这些,上一次会是不能获得通过的,法律草案必须应该经过三读甚至四读。显然,目前房地产税还处于起草阶段,不但未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而且尚未得到国务院批准。
虽然房地产税“八字没有一撇”,但权威媒体言之凿凿的报道,显然不是空穴来风,那一定是有关方面故意透出信息来,观察人们的反应。而在我看来,报道中透露出来的房地产税的设计,面临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那就是,土地国有制与房地产税是无法相容的,该方案还存在极为严重的重复征税甚至三重征税,无度加重税负的问题。
我国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制,个人并不能对城市土地拥有所有权。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所谓70年产权,也不过是租借了70 年的使用权。而占房价最大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次性交给政府的租金。那么,对于租来的土地,征收地产税,有道理吗?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都是分得很清楚,从不含糊的。从秦汉到唐朝中期以前,农民向皇朝的最大义务,就是要缴纳“田租”,简称“租”。在这段历史时期,国家实行均田制,授田制和限田制,规定一对夫妇可以从国家得到若干亩耕地,死后还得还给国家,国家还定期进行调配。这说明,农民从国家租地耕种,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国家除了向农民收租,自然也不可能
再向农民征收田赋或田税之类财产税。到了安史之乱后,土地私人占有已经成为普遍趋势,国家也无力进行土地重新调整,从那时候开始基本上承认了土地的私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国家自然不能再向私人所有者收租,而是改为征税,两税法就是从那时候开始的。两税法取代了租庸调制,不仅税制变化了,而且土地所有制性质也变化了。宋朝开始,国家放弃了土地国有制,除了一些特定的官田外,大部分土地由私人占有,国家只向他们征收田赋或田税。这种状况一直到中华民国结束。
从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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