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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债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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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罗马债法
第一节债的概述
第二节债的发生
第三节债的保全
第四节债的转移
第五节债的消灭
第一节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主体
三、债的标的
四、债的种类
五、债的效力
一、债的概念
债(obligatio)这个词,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把它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优帝《法学纲要》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锁,即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一方依法负责履行给付的义务,他方依法有权接受债务人应履行的给付,从而获得一定的利益。罗马古代,把债的关系视为人身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拘押债务人,从而以人身作为债的担保。
(一)债的特征
1、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3、债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这与“自然债”不受法律的保护有区别。
二、债的主体
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的主体即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凡人都可以作债的主体,此为现代法的原则,罗马法则不然。一般地说,不但奴隶不能作债的主体,家属在古代法时也只能为债务人而不能为债权人。自特有产制度产生后,他们才有就其特有产为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的主体的条件是:
1、须为二个以上独立的人格。
同一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人时,债的关系即因混同而消灭。故帝政以前,家长与家属及家属相互间不能发生债的关系,因家属在私法上无独立的人格。
2、须现实存在。
因权利义务须依附于主体,故未出生的胎儿原则上不能为债的主体,而人若死亡,又无人继承,则债亦随之消灭。
3、须特定。
因债是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即债务人的给付,分为三种:
第一是“给”(dare),指移转物权;
第二是“为”(facere),指移转物权以外的行为,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是“供”(praestare),其含义后世学者的认识不一, 通说是指标的复杂,不能将它列入第一或第二项的,如损害赔偿等。
四、债的种类
(一)单一债和复合债。
单一债的标的,是由一个行为构成的,亦称单纯债,如交付一物或作一事之例。
复合债的标的,是由两个以上的行为构成的,亦称合成债,如合伙人的给付,既指出资,又包括管理业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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