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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在WTO 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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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
易波*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玉洁*法学硕士,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法律教研室讲师。
*
摘要:研究WTO/DSM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分析WTO以往案例,阐述非违法之诉的本质和适用范围,美国若在WTO/DSM对人民币汇率争端提起违法之诉是滥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表现是不可行的。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 WTO/DSM 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利益合法预期
(本文获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0年优秀论文三等奖)
前言
2003年伊始,美国从日本手中接过大棒日本是人民币汇率国际化与人民币升值问题的始作俑者。2000年,日本中央银行理事松本就撰文声称人民币币值过低,应当大幅度升值。2002年12月,日本财务省次官黑田东彦在《金融时报》上撰文声称,由于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从而导致中国通过大量商品向世界输出通货紧缩。参见韩龙著:《美国有关人民币汇率立法与晚近动向与对策》,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98页。黄韬、陈儒丹著:《WTO法律规则视野之中的人民币汇率争议》,载《金融法苑》2007年第9期,第75页。
成为敦促人民币汇率国际化与人民币升值的急先锋。2003年9月,美国国会参议员查尔斯·舒默提出针对人民币的第一个法案,声称如果人民币价值不能有效重估,%的附加关税。此后,美国国会参众两会议员接连针对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几十项法案,要求人民币快速升值,美专家不断的呼吁在WTO机制内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2010年3月22日,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阿文德•萨勃拉曼尼亚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题为《人民币汇率不仅是美国的问题》的评论文章。该文章指出,人民币不仅是美国的问题,也是全世界的问题,提出在WTO机制下加以解决。2010年9月,美国国会针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立法达到顶峰,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48比79票的投票结果通过《汇率改革促进法案》,旨在对某一国家的货币被美国认定为币值低估后,对所谓低估本币汇率的国家征收依据美国法律的特别关税。纵观美国国会提出的法案内容,一个突出特点便是想将人民币汇率争端直接或间接在WTO框架内解决,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简称WTO/DSM)提出违法之诉。美国一是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第15条第4款向WTO提出申诉,指控人民币汇率的低估阻碍了GATT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二是依据WTO反补贴协议向WTO提出申诉,指控人民币汇率低估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间接在WTO框架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议的方法是将低估的人民币币值作为中国对美出口产品的补贴,适用受WTO协议约束的美国反补贴法或反倾销法,使用“矫正过”的人民币币值计算倾销幅度。根据美国反补贴法或反倾销法所提供的救济,受影响的美国产业可以向美国商务部(以确定补贴或倾销)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以确定损害)提起诉讼。如果这两个部门作出了肯定的结论,那么,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就会被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以此来抵消人民币被低估的程度。
参见许明朝,韩龙著:《美国近期针对人民币汇率的立法动向述评》,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8期,第95页。
此外,美国国内人士也在分析能否依据WTO/DSM非违法之诉的规定仍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中国人民币汇率问题。目前美国之所以希望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处理中国的人民币汇率问题,而不谋求采用IMF法律体制中的监督和执行程序解决争议,是因为IMF执行措施的力度远没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硬。IMF从成立伊始就采取尽量减少使用救济措施的政策。
国内学界对于美国直接在WTO/DSM层面谋求解决人民币汇率争议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于违法之诉的范畴,对于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试对该问题做出分析。
一、WTO/DSM非违法之诉
(一)非违法之诉概述
WTO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唯一处理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WTO协议是一套完备的有关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框架体系,调整的对象是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管理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WTO协议通过约束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禁止用不正当的手段限制国际贸易,限制和取消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发展的关税贸易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在国际贸易中,非关税贸易壁垒是指关税以外,一切旨在限制进口的措施,又称“非关税障碍”、“非关税措施”等。构成非关税者,应具备两项条件:其一,属于非关税性质;其二,必须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如不发生此种效果,亦不构成所谓“非关税壁垒”。参见邱政宗著:《现代国际贸易法》,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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