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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的法制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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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的法制观
王明有
(新乡学院历史系,河南新乡 453003)
摘要:董必武在长期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富有远见的法制观点。他提出了新政权建立后,必须废除反动旧法制,相应建立、健全人民新法制;法制是人类文明主要的一项,并对法制及法制与人类文明之间关系作了重要阐释;特别是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后,他提出不能再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而应当用法制的方式进行治国;法制的核心是守法,他反复强调要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等。
关键词:董必武;建国后;法制观
董必武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是一位卓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新中国成立后,他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远见的法制观点。以前研究董必武的专家、学者多从其立法、执法思想等方面论述,研究其法制思想的文章不多,即使有少量这方面的文章,也主要是从纯法律方面对董必武的法制思想进行论述,很少将其法制思想放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众所周知,共和国建立初期,百业待举,百废待兴,建立政权、巩固政权的任务异常繁重,董必武根据我国革命性质、社会性质转变,适时提出一系列法制观并对其作了深刻阐述,为新政权的巩固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本文对此加以探讨,希望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学界对董必武法制观的研究。笔者也深知,他的法制观远不止本文所论及的。

董必武主张,新中国政权建立后,必须废除反动旧法制,相应建立、健全人民新法制。
1949年3月,董必武在其签署的《华北人民政府训令——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令电令各级政府》训令中就说:“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则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阶级利益既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质上就不会相同。”所以在他看来,“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成长。”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司法工作者,要和对国民党的阶级统治的痛恨一样,而以蔑视与批判的态度对待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革命精神来学****马列主义、***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1]45-46
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作了《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再次提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
”[2]2181950年7月26日,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召开,董必武作了《要重视司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在谈到建立人民司法工作时,他提出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要有法律。”他说“目前我们已经有了类似宪法的政协共同纲领以及政府组织法等等,很多新的法令也将不断地公布出来。但是制定完备的法律,诸如刑法、民法和刑、民诉讼法等,是需要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下搞好的,而且也不仅是现有的司法机关和从事司法工作的这一部份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更多方面的创造与努力才有可能。”[1]101-102
在党中央和***同志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努力下,到1954年,新中国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建立人民新法制的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首先,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这本来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有的我们不知道这样做。”他还拿制定刑法来说,“当然目前要创制一个很完整的刑法,条件还不够,但是如刑法指导原则或刑法大纲是不是有可能制定出来呢?应该说有充分的可能。”事实上“但是有了这许多经验,我们还不知道整理运用,结果到现在两个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方在起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现在还谈不到。从此可以看出,我们有些必须用法律表现出来的东西还没有用法律表现出来。”[2]350-351同年9月24日,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进一步指出:
“现在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我们的宪法已经公布,今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以便有效地保障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1]371
建国初期,由于复杂的现实、历史原因,我国各项社会改革基本上是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进行的,法制建设未受到足够的重视。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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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