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章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及风险控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担保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间借贷的种类
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
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
(三)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信用分数从0到100,从缺乏信用到非常优异的信用。从四个方面评估:1. 个人信息;2. 个人财务信息 3. 个人信用历史,信用行为记录;4. 个人其他相关行为记录(如有否犯罪记录)
影响信用分数和等级的因素包括:1. 信息的质量,即信息的完整,细致,准确的程度; 2. 信息是否已经验证; 3. 不同的信息,不同的验证手段有不同的重要程度; 4. 不同的信息之间又相互影响,并不是简单的叠加的关系;5. 更多更完整即更高质量的信息可以获得更高的信用分值:如良好的借款,还款历史可以带来更多的信用分值。
(四)民间借贷专业术语
1、逾期:到期的还款还没有被完全偿还。逾期会对借款人产生逾期管理费以及逾期罚息。
2、违约:逾期违约:违约反映了借贷进入另一个阶段借贷偿还的可能性、及时性都进入了一个更低的状态。违约会对借款人产生违约管理费以及违约罚息。违约并不等于完全损失。违约金额有一定的收回率。
3、借款利率:决定借款利率范围的因素包括,相关信用等级的历史(即实际)和预期的逾期率、违约率、违约的收回率;宏观经济的趋势,及其带来的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大小;市场上、以及平台上的资金和借款的供需关系、以及用户的需求
4、授信额度:即借款额度范围。依据个人信用等级及个人财务信息对借款人进行授信。
(五)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
《合同法》第12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2、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3、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4、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六)民间借贷的怎样控制风险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通则》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
《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有效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合同无效的情形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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