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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文化产业及建筑装饰设计政策(2017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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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时尚产业、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落户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七条〔办公用房装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文化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文化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对所引进企业首三年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当年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总额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专项活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园区房租支持〕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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